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竞赛小说 www.jsxs.net,最快更新两宋史纲最新章节!

    (一)

    后周世宗以三十四岁的英年,抱着统一中国的雄心,而即帝位。他即位不到一个月,北汉主刘崇联合契丹入寇,他便要去亲征。做了四朝元老的长乐老冯道极力谏阻。世宗说:“从前唐太宗创业,不是常常亲征的么?我怕什么?”冯道却说:“唐太宗是不可轻易学的。”世宗又说:“刘崇乌合之众,王师一加,便好比泰山压卵。”冯道却怀疑道:“不知道陛下作得泰山么?”世宗看他的老面,不便发作,只不理睬,径自决定亲征。周军在高平(即今山西高平)遇到敌人。两军才开始交锋,周军的右翼不战而遁,左翼亦受牵动,眼见全军就要瓦解。世宗亲自骑马赶上前线督战,并且领队冲锋,周军因而复振,反把敌军击溃,杀到僵尸弃甲满填山谷。在凯旋道中,世宗齐集将校,大排筵席来庆祝,那些临阵先逃的将校也行无所事地在座。世宗突然声数他们的罪状,喝令他们跪下受刑。说着,壮士们便动手,把七十多个将校霎时斩讫,然后论功行赏。接着他率军乘胜直取太原,却无功而还。

    经这一役,世宗深深感觉到他的军队的不健全。回到汴京后不久,便着手整军。这里我们应当略述后周的军制。像唐末以来一般,这时州郡兵为藩镇所私有,皇室不能轻易调遣。皇室所有的军队即所谓禁军。禁军分为两部:一殿前军;二侍卫亲军。两部之上,不置总帅。侍卫亲军虽名为亲,其实比较和皇帝亲近的却是殿前军。侍卫亲军分马、步两军,而殿前军则无这样的分别。大约前者是量多于后者,而后者则质优于前者。世宗一方面改编全部禁军,汰弱留强;一方面向国内各地召募豪杰,不拘良民或草寇,以充实禁军。他把应募的召集到阙下,亲自试阅,挑选武艺特别出众、身材特别魁伟的,都拨入殿前军。

    世宗不独具有军事的天才,也具有政治的头脑。他奖励垦荒,均定田赋。他曾为经济的理由,废除国内大部分的寺院,并迫令大部分的僧道还俗。他以雷霆的威力推行他的政令,虽贤能有功的人也每因小过而被戮,但他并不师心自用。他在即位次年的《求言诏》中甚至有这样的反省:“自临宸极,已过周星。至于刑政取舍之间,国家措置之事,岂能尽是?须有未周。朕犹自知,人岂不察?而在位者未有一人指朕躬之过失,食禄者曾无一言论时政之是非!”他又曾令近臣二十余人,各作《为君难为臣不易论》一篇和《平边策》一篇,供他省览。“平边”是他一生的大愿,可惜他的平边事业只做到南取南唐的淮南江北之地,西取后蜀的秦、凤、阶、成四州,北从契丹收复瀛、莫二州,便赍志而殁,在位还不到六年,遗下二个七岁以下的幼儿和臣下对他威过于恩的感想。

    世宗死于显德六年(959)六月,在临死的一星期内,他把朝内外重要的文武职官,大加更动。更动的经过,这里不必详述,单讲他对禁军的措置。殿前军的最高长官是正副都点检,其次是都指挥使。侍卫亲军的最高长官是正副都指挥使,其次是都虞候。世宗对禁军要职的最后“人事异动”,可用表显示如下:

    其中最可注意的是张永德的解除兵柄和赵匡胤的超擢。张永德是周太祖的驸马(世宗是周太祖的内侄兼养子),智勇善战,声望久隆,显然,世宗不放心他。赵匡胤是洛阳人,与其父弘殷俱出身军校,在周太祖时,已同隶禁军。高平之役,匡胤始露头角,旋拜殿前都虞候。其后二年,以从征淮南功,始升殿前都指挥使。他虽然年纪略长于张永德(世宗死时匡胤三十四岁),勋望却远在永德之下。但他至少有以下的几件事,给世宗很深的印象。他从征淮南时,有一次驻兵某城。半夜,他的父亲率兵来到城下,传令开城。他说:“父子固然是至亲,但城门的启闭乃是王事。”一直让他的父亲等到天亮。从征淮南后,有人告他偷运了几车财宝回来,世宗派人去检查,打开箱笼,尽是书籍,一共有几千卷,此外更无他物。原来他为人沉默寡言,嗜好淡薄,只是爱书,在军中是时常手不释卷的。南唐对后周称臣讲好后,想离间世宗对他的信任,尝派人送他白银三千两,他全数缴呈内府。从殿前都点检的破格超升,可见在这“易君如骰棋”的时代,世宗替他身后的七岁幼儿打算,认为在军界中再没有比赵匡胤更忠实可靠的人了。

    (二)

    世宗死后半年,在显德七年(960)的元旦,朝廷忽然接到北边的奏报,说北汉又联合契丹入寇。怎样应付呢?禁军的四巨头中,李重进(侍卫都指挥使,周太祖的外甥)是时已领兵出镇扬州;绰号“韩瞠眼”的韩通(侍卫副都指挥使),虽然对皇室特别忠勤,却是一个毫无智谋的老粗,难以独当一面。宰相范质等不假思索,便决定派赵匡胤和慕容延钊(副都点检)出去御敌。

    初二日,慕容延钊领前锋先行。是日,都城中突然喧传明天大军出发的时候,就要册立赵点检做天子。但有智识的人多认为这是无根的谣言。先前也有人上书给范质说赵匡胤不稳,要加提防。韩通的儿子,绰号韩橐驼的,也劝乃父及早设法把赵匡胤除掉。但是他做都点检才半年,毫无不臣的痕迹,谁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呢?但这一天不知从何而来的关于他的谣言,却布遍了都城,有钱的人家纷纷搬运细软,出城躲避。他们怕什么?稍为年长的人都记得:恰恰十年前,也是北边奏报契丹入寇,也是派兵出征。约莫一个月后,出征的军队掉头回来,统兵的人就做了皇帝(即周太祖)。他给部下放了三天假,整个都城几乎被抢掠一空。现在旧戏又要重演了罢。

    初三日,赵匡胤领大军出发。城中安然无事,谣言平息。

    初四日上午,出发的军队竟回城了!谣言竟成事实了!据说队伍到了陈桥,当天晚上军士忽然哗变,非要赵点检做天子不可,他只得将就。但出乎大家意料之外的,这回军士却严守秩序,秋毫无犯。在整个变局中,都城里只发生过一次小小的暴行。是日早朝还未散,韩通在内庭闻变,仓皇奔跑回家,打算调兵抵抗,半路给一个军校追逐着,才到家,来不及关门便被杀死,那军校把他全家也屠杀了。都城中已没有赵匡胤的敌人了,一切仪文从略。是日傍晚,赵匡胤即皇帝位。因为他曾领过宋州节度使的职衔,定国号为宋,他便是宋太祖。

    在外的后周将帅中,不附宋太祖的,唯有镇守扬州一带的李重进和镇守潞州一带的李筠。四月,李筠结合北汉(占今山西全省除东南隅及雁门关以北)首先发难。李重进闻讯,派人去和他联络,准备响应。那位使人却偷到汴京,把扬州方面的虚实告诉了宋太祖,并受了密旨,回去力劝重进不可轻举。重进听信了他,按兵不动。北汉和后周原是死对头,而李筠口口声声忠于后周,双方貌合神离。他又不肯用谋士的计策:急行乘虚西出怀孟,占领洛阳为根据,以争天下;却困守一隅,坐待挨打。结果,不到三个月,兵败城破,赴火而死。九月,李重进在进退两难的情势下勉强起兵。他求援于南唐,南唐反把他的请求报告宋朝。他还未发动,亲信已有跳城归宋的。他在狐疑中,不问皂白,把三十多个将校一时杀掉。三个月内,扬州也陷落,他举家自焚而死。

    (三)

    宋太祖既统一了后周的领土,进一步便着手统一中国。是时在中国境内割据自主的区域,除宋以外,大小有八。兹按其后来归入宋朝的次序,列表如下:

    太祖的统一工作,大致上遵守着“图难于其易”的原则。荆南、湖南皆地狭兵寡,不足以抗拒北朝,过去只因中原多故,或因北朝把它们置作后图,所以暂得苟全。太祖却首先向它们下手。他乘湖南内乱,遣军假道荆南去讨伐。宋军既到了荆南,却先把它灭掉,然后下湖南。既定两湖,便西溯长江,南下阁道,两路取蜀。蜀主孟昶是一纨绔少年,他的溺器也用七宝装成。他的命运,可用他的一个爱妃(花蕊夫人)的一首诗来交代:

    君王城上竖降旗,妾在深宫那得知!

    十四万人齐解甲,宁无一个是男儿?

    这些解甲的军士中,至少有二万七千被屠,而宋兵入蜀的只有三万。

    次取南汉。南汉主刘比孟昶更糟,是一变态的糊涂虫,成日家只在后宫同波斯女之类胡缠。国事委托给宦官,仅有的一二忠臣良将,因随便的几句谗言,便重则族诛,轻则赐死。他最后的办法是把珍宝和妃嫔载入巨舶,准备浮海。这些巨舶却给宦官盗走,他只得素衣白马,叩首乞降。

    次合吴越夹攻南唐。南唐主李煜是一绝世的艺术天才,在中国文学史中,五代是词的时代,而李煜(即李后主)的词,凄清婉丽,纯粹自然,为五代冠。读者在任何词的选本中都可以碰到他的作品。他不独爱文学,也爱音乐、书画以及其他一切雅玩,也爱佛理,更爱女人。在一切这些爱好的沉溺中,军事、政治、俗务的照顾,只是他的余力之余了。他遇着宋太祖,正是秀才遇着兵,其命运无待龟蓍。以下是他在被俘入汴途中所作的词:

    帘外雨潺潺,春意阑珊。罗衾不耐五更寒。梦里不知身是客,一晌贪欢。

    独自莫凭栏!无限江山,别时容易见时难。流水落花春去也,天上人间!

    和李煜的文雅相称,宋军在南唐也最文明,至少在它的都城(今南京)是如此。“曹彬下江南,不妄杀一人”,历史上传为美谈。但江州城(今九江)为李煜坚守不降,后来陷落,全城被屠,横尸三万七千。

    南唐亡后次年,太祖便死,寿仅五十,遗下吴越、闽南和北汉的收拾工作给他的继承者,他的胞弟赵匡义,即宋太宗。吴越王钱俶一向以对宋的恭顺和贿赂作他的地位的保障。南唐亡后,他亲自入朝,临归,太祖交给他一个黄包袱,嘱咐他在路上拆看。及拆阅,尽是群臣请扣留他的奏章,他为之感激涕零。太宗即位后,他又来朝,适值闽南的割据者自动把土地献纳。他恐惧,上表请除去王号和其他种种优礼,同时求归。这回却归不得了!他只得照闽南的办法,也把土地献纳。

    最后,宋朝可以用全副精神和全部力量图谋北汉了。北汉地域虽小,却是一个顽敌,因他背后有契丹的支持。自从太祖即位以来,它曾屡次东侵,太祖也曾屡加讨伐————有二次兵临太原(北汉都城)城下。其中一次,太祖并且亲征。但太祖终于把它放过了。太祖是有意暂时放过它的。他有这样的考虑:北汉北接契丹,西接西夏。北汉本身并不怎样可怕,它存在,还可以替宋朝作西北的缓冲;它若亡,宋朝和这两大敌的接触面便大大增加,那是国防上一个难题。但这难题可暂避而不能终免。吴越归地后不到一年,太宗更大举亲征北汉。契丹照例派兵去救,前军到达白马岭(今山东孟县东北),与宋军只隔一涧。主帅主张等后军到齐,然后决战,监军却要尽先急击,主帅拗不过他,结果契丹军渡涧未半,为宋军所乘,大溃。监军及五将战死,士卒死伤无算。宋军进围太原城。在统一事业中,这是九仞为山的最后一篑之功了。军士冒犯矢石,奋勇争先地登城,甚至使太宗怕死伤过多,传令缓进。半月,城陷,北汉主出降。太宗下令毁太原城,尽迁其居民于榆次。军士放火烧城,老幼奔赴城门不及,烧死了许多。(唐五代之太原,在今太原西南三十里。太宗毁太原城后,移其州治,即今太原省会。)

    (四)

    太祖、太宗两朝,对五代制度的因革损益,兹分三项述之如下:(1)军制与国防,(2)官制与科举,(3)国计与民生。

    五代是军阀的世界。在稍大的割据区域内,又分为许多小割据区,即“节度使”的管区。节度使在其管区内尽揽兵、财、刑、政的大权,读者从不久以前四川“防区”的情形,便可以推想五代的情形。太祖一方面把地方兵即所谓厢兵的精锐,尽量选送到京师,以充禁军,又令厢兵此后停止教练。这一来厢兵便有兵之名无兵之实了。厢兵的编制是每一指挥使管四五百人。每大州有指挥使十余员,次六七员,又次三四员。每州有一马步军都指挥使,总领本州的厢兵;而直隶于中央的侍卫司,即侍卫亲军的统率处。在另一方面,太祖把节度使的行政权和财权,逐渐移归以文臣充任的州县官。这一来“节度使”在宋朝便成为一种荣誉的空衔了。

    禁军的组织,大体上仍后周之旧,惟殿前正副都点检二职,经太祖废除。殿前和侍卫的正副都指挥使在太宗时亦缺而不置,后沿为例,因此侍卫军的马、步两军无所统属,而与殿前军鼎立,宋人合称之为“三衙”。禁军的数目,太祖时约有二十万,太宗时增至二十六万。禁军约有一半驻屯京城及其附近,其余一半则分戍边境和内地的若干重镇(禁军外戍分布的详情,是一尚待探究的问题)。其一半在内而集中,另一半在外而分散。这样,内力永远可以制外,而尾大不掉的局面便无法造成了。太祖又创“更戍法”:外戍各地的禁军,每一或二年更调一次。这一来,禁军可以常常练习行军的劳苦而免怠惰,同时镇守各地的统帅不随戍兵而更动,因此“兵无常帅,帅无常师”,军队便无法成为将官的私有了。

    厢军和禁军都是雇佣的军队。为防止兵士逃走,他们脸上都刺着字。此制创自后梁,通行于五代,而宋朝因之。兵士大多数是有家室的。厢兵的饷给较薄,不够他们养家,故多营他业。禁兵的饷给较优,大抵勉强可够养家。据后来仁宗庆历间一位财政大臣(张方平)的报告,禁军的饷给“通人员长行(长行大约是伕役之类)用中等例(禁军分等级,各等级的饷类不同):每人约料钱(每月)五百,月粮两石五斗,春、冬衣紬绢六匹,绵十二两,随衣钱三千。……准例(实发)六折”;另外每三年南郊,大赏一次,禁兵均每人可得十五千左右。除厢、禁军外,在河北、河东(今山西东)及陕西等边地,又有由农家壮丁组成的民兵。平时农隙受军事训练,有事时以助守御,而不支官饷。

    这里我们应当涉及一个和军制有关的问题,即首都位置的问题。宋都汴梁在一大平原中间,四边全无险阻可资屏蔽,这是战略上很不利的地形。太祖曾打算西迁洛阳,后来的谋臣也每以这首都的地位为虑。为什么迁都之议始终没有实行,一直到了金人第一次兵临汴梁城下之后,宋帝仍死守这地方,等金人第二次到来,而束手就缚呢?我们若从宋朝军制的根本原则、从主要外敌的所在、从经济地理的形势各方面着想,便知道宋都有不能离开汴梁的理由。第一,在重内轻外的原则下,禁军的一半以上和禁军家属的大部分集中在京畿,因此军粮的供应和储蓄为一大问题。随着禁军数量的增加,后来中央政府所需于外给的漕粮,每年增至六七百万石,而京畿的民食犹不在内。在这样情形下,并在当时运输能力的限制下,政治的重心非和现成的经济的重心合一不可。自从唐末以来,一方面因为政治势力由西而东移,一方面因为关中叠经大乱的摧毁和水利交通的失理,汉唐盛时关中盆地的经济繁荣和人口密度,也移于华北平原。汴梁正是这大平原的交通枢纽,经唐、五代以来的经营,通渠四达,又有大运河以通长江。宋朝统一后,交通上的人为限制扫除,它便随着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了。第二,宋朝的主要外敌是在东北,它的边防重地是中山(今河北定县)、河间、太原三镇,而在重内轻外的原则下,平时兵力只能集中在京畿,而不能集在其他任何地点。因此,都城非建筑在接近边防重镇且便于策应边防重镇的地点不可。汴梁正适合这条件。

    (五)

    中央政府的组织,大体上沿袭后周。唐代三省和御史台的躯壳仍然保存,但三省的大部分重要职权,或实际上废除,如门下省的封驳(“封”谓封还诏书,暂不行下,“驳”谓驳正台议),或移到以下几个另外添设的机关:(1)枢密院(创始于后唐)掌军政,与宰相(即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”)所主的政事堂对立,并在禁中,合称二府。院的长官(或称“枢密使”,或称“知枢密院事”,或称“签事枢密院事”)的地位也与宰相抗衡。(2)三司使司(创始于后唐)掌财政,三司使下辖盐铁、度支和户部三使,宋初以参知政事(即副宰相,太祖时创置)或宰相兼领,后置专使。(3)审官院(不知创于何时,后分为审官东院与流内铨)掌中下级文官的铨选,其上级文官的铨选则归中书省。(4)三班院(不知创于何时,后分为审官西院与三班院)掌中下级武官的铨选,其上级武官的铨选则归枢密院。(5)审刑院(创始于太宗时)主复核刑部奏上的重案。枢密院分宰相及兵部之权,三司使分户部之权,审官院分吏部之权,三班院再分兵部之权,审刑院分刑部之权。

    地方行政的区域有三级,自下而上是:(1)县;(2)府、州、军、监,通称为郡;(3)路。在郡的四类中,府是经济上或军事上最重要的区域,其数目最少,其面积却最大。通常州所管辖的县数较府为少。军次之,至多只三县,少则一县。监则尽皆只占一县。设监的地方必定是矿冶工业或国家铸钱工厂等所在的地方,监的长官兼管这些工业的课税和工厂的事务。宋初在郡县制度上有两项重要的变革。一是郡设通判(大郡二员,小郡一员,不满万户的郡不设),以为郡长官的副贰,郡长官的命令须要他副署方能生效;同时他可以向皇帝上奏,报告本郡官吏的良劣和职事的修废。因为通判的权柄这样大,郡的长官就很不好做。宋人有一传为话柄的故事如下:有一杭州人,极好食蟹。他做京朝官做腻了,请求外放州官(宋朝京官得请求外放并且指明所要的郡县),有人问他要那一州,他说我要有蟹食而没有通判的任何一州。二是县尉(县尉制始于汉朝)的恢复。在五代,每县盗贼的缉捕和殴斗的案件,由驻镇的军校管理,县政府无从过问。宋初把这职权归还县政府,复设县尉以司之。路的划分在宋代几经更改,这里不必详述。太宗完成统一后将全国分为十路,其后陆续于各路设一转运使,除总领本路财赋外,并得考核官吏,纠察刑狱,兴利除弊,几于一路之事无所不管。后来到真宗(太宗子)时,觉得转运使的权太大,不放心,又于每路设一提点刑狱司,将转运使纠察刑狱之权移付之。宋人称转运使司为漕司,提点刑狱司为监司。

    宋在变法以前的科举制度,大体上沿袭唐朝,进士科独尊。以后的规模,但有以下的更革:(1)唐朝每年一举进士,每举以一二十人为常,至多不过三四十人。宋朝每四年一举进士,在太宗时每举常一二百人,后来有多至五六百人的。(2)唐朝进士考试不弥封,不糊名,考官亦不专凭试卷去取,而可以参考举子平日的声誉。因此举子在考试之前,照例把自己的诗赋或其他著作,向权要投献,望他们赏识、延誉,以至推荐。宋朝自真宗(一说太宗)时定糊名制以后,试官于举子只能凭试卷去取了。(3)唐朝进士经礼部录取后,即算及第。宋朝则礼部录取后,还要到殿庭复试,由皇帝亲自出题,这叫作“殿试”。及第与否和及第的等次,是在殿试决定的(仁宗某年以后,殿试只定等,不关去取)。(4)唐朝进士及第后,如想出仕,还要经吏部再定期考选。“吏部之选,十不及一”,因此许多及第的进士等到头白也得不到一官。宋朝的进士,一经及第,即行授职,名次高的可以得到通判、知县或其他同等级官职。(5)宋朝特定宗室不得参与科试。

    从上面所述科举制度的更革,已可以看出宋朝对士大夫的特别优待。但宋朝士大夫所受的优待还不止此。像“官户”免役、免税及中上级官吏“任子”(子孙不经“选举”,特准宦仕)的特权,固然沿自前代(汉代),但宋朝官吏“任子”的权利特别大。台省官六品以上,它官五品以上,每三年南郊大礼时,都有一次“任子”的机会,每次品级最低的荫子或孙一人,品级最高的可荫六人,不拘宗人、外戚、门客以至“医人”(家庭医生)。此外大臣致仕时有“致仕恩泽”,可荫若干人;死后有“遗表恩泽”,可荫若干人。因为科举名额之多,仕途限制之宽和恩荫之广,宋朝的闲职、冗官特别多,且日增无已,到后来官俸的供给竟成为财政上的大问题了。更有一由小可以见大的优待士大夫的制度:太祖于每州创立一“公使库”,专以款待旅行中的士大夫。据一个曾受其惠的人的记录:“公使库……遇过客(自然不是寻常的过客)必馆置供馈……使人无旅寓之叹。此盖古人传食诸侯之义。下至吏卒(随从)批支口食之类,以济其乏食。承平时,士大夫造朝不赍粮,节用者犹有余以还家。归途礼数如前,但少损。”太祖还有一个远更重大的优待士大夫的立法。他在太庙藏一传诸子孙的密约:“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。”规定以后每一皇帝于即位之前,在严重的仪式下,独自开阅这誓约。这誓约对宋代政治的影响,读者以后将会看到。

    (六)

    宋初财政收入的详细节目,大过繁琐,这里不能尽述,举其重要的如下:(1)“两税”(分夏、秋两季征纳的田赋和资产税)。沿唐旧制,而大致仍五代加重的额数,约为唐代的六倍。其中田赋一项,通常每亩产谷十五石而抽一斗(依当时度量),但因为逃税的结果(上官册的田只占垦田实额约十分之三),大多数豪强或显达田主实纳的田赋远较上设的比率为轻。(2)政府专卖的物品,除沿自唐季的盐、茶、酒,沿自五代的矾外,又有自外海输入的香料。此外,苛税之沿自五代的有(3)通过税(即近代的厘金)。每关抽货价的百分之二(现款亦照抽)。又有(4)身丁钱,即人头税。此税只行于江淮以南,迄于闽广(四川除外),因为五代以来本是如此。这种税的负担,加上别的原因,使得这区域的贫民无法维持他们所不能不继续孳生的人口,因而盛行杀婴的习俗。宋朝大文豪苏东坡于这习俗,有一段很深刻的描写。他写给一位鄂州知州的一封信道:

    昨……王殿直天麟见过……言岳、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。过此,辄死之。尤讳养女……辄以冷水浸杀之。其父母亦不忍,率常闭目背面,以手按之水盆中,咿嘤良久乃死。……天麟每闻其侧近有此,辄驰救之,量与衣服、饮食,全活者非一。……鄂人有陈光亨者,今已及第,为安州司法。方其在母也,其舅陈遵梦一小儿援其衣,若有所诉。比两夕辄见,其状甚急。遵独念其姊有娠将产,而意不乐多子,岂其应是乎?驰往省之,则已在水盆中矣。救之得免。

    这是宋朝的黄金时代的一斑。

    人民除赋税的负担外,还有差役的负担。差役有四种:一是押运官物,二是督征赋税,三是逐捕盗贼,四是在州县衙门供使唤或管杂务。民户分九等,上四等服役,下五等免役。押运(即所谓衙前)和督赋(即所谓里正),最是苦差,当者要负赔偿损失的责任,每至倾家荡产,并且坐牢。宋朝名将韩琦当知并州时,在一封论及役法的奏疏里有这样的描写:

    州县生民之苦,无重于里正、衙前。兵兴以来,残剥尤甚。至有孀母改嫁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,以免上等。或非分求死,以就单丁。规图百端,苟脱沟壑之患。

    这是宋朝的黄金时代的又一斑。

    在五代,一方面军阀横行,一方面豪强的兼并也变本加厉。军阀是给太祖兄弟以和平的手段解决了,但豪强的兼并并不妨碍他们的政权,所以他们也熟视无睹。宋初豪强兼并的程度有下列几事为证:

    (1)在太宗淳化四年至至道元年(993——995)间,四川成都附近发生一次贫民(也许大部分是农民)的大暴动。他们的领袖李顺的口号,据宋朝国史的记载,是“吾恨贫富不均,吾为汝均之”。他们把官吏杀掉,拿来示众。他们把富人的财产,除了足供养家的一部分外,尽数充公,拿来赈济贫困。他们竟“号令严明,所到一无所犯”,但他们终于一败涂地。

    (2)同时在四川盛行着一种沿自五代的“旁户”制度。旁户是隶属于豪家的贫户,豪家所领的旁户,每有数千之多。他们向领主纳租外,并供领主役使,如奴隶一般。当李顺乱起时,有些豪家反率领旁户去响应他。后来事定,太宗想把旁户制度废除,终因怕引起更大的扰乱而止。

    (3)同时在江淮以南迄于闽广(即身丁钱制施行的区域),又有一沿自五代的特殊法律:佃户非得田主的许可并给予凭证,不许迁移。这一来,佃户便成了附着于田土的农奴,如欧洲中古时代的情形。这特殊的法律到太宗的孙仁宗时始行废除。仁宗之所以为“仁”,于此可见。

    (原载《思想与时代》第4期,1941年11月)

    附一 宋太宗继统考实

    (一)

    宋太祖在位十七年,崩时长子德昭已二十六岁,乃始终未尝立太子,未尝封诸子为王,而特封弟匡义为晋王,使久尹开封,握畿辅大权,其生平传位匡义之意原甚明显。然李焘《长编》记太祖之崩,自注云:“顾命大事也,而《实录》(按:此指《太祖实录》。《太祖实录》有二本,一修于太宗太平兴国五年〈980〉,一重修于真宗咸平二年〈999〉,皆李焘所引据)及《国史》(按:此指《三朝国史》)皆不能记,可不惜哉!”吾人于此,不惟感觉可惜,抑且感觉可疑。《太祖实录》原本之修,距太祖之崩不过四年,正史亦因《实录》而修,二书于太祖顾命事俱非有年远迹湮,不得不从阙略者。顾何为皆不能记顾命之事?于此有三种可能之假说:

    (1)太祖暴崩,未及顾命,因而于传弟之事无正式表示。此于太宗不利,故《实录》《国史》皆不记其临终之情形。

    (2)太祖顾命中所定传位之程序(譬如以次传匡义、廷美、德昭),非太宗所愿遵依者,故掩没其顾命之事。

    (3)太祖末年有悔传弟之意,而又见匡义羽翼已就,传子无望,故于身后事宁缄默不言。

    以上三说,孰为事实,今固无从判断,然有一事可确知者:太宗之即位,并无太祖正式传授之法令根据(无论为事实上本无或事实上虽有而太宗名义上不用之)。否则,《实录》《国史》以至李焘《长编》,断无不加记载之理。惟然,故太宗即位之际,符瑞纷起,凡以见其继统,乃出天意。

    马韶,平棘人,习天文三式之学。开宝中,太宗以晋王尹京邑,时朝廷申严私习天文之禁,韶素与太宗亲吏程德元善,德元每戒韶不令及门。九年十月十九日既夕,韶忽造德元……曰:“明日乃晋王利见之辰也。”德元惶骇,因止韶于一室中,遽入白太宗,太宗命德元以人防守之,将闻于太祖。及诘旦,太宗入谒,果受遗践祚。(《长编》卷十七引《三朝国史·方技传》)

    开宝末,上在晋邸,遣亲信诣西边市马,还,宿要册湫祠旁。中夕,梦神人语之曰:“晋王已即位矣,汝可倍道还都。”使者至京兆,果闻太祖升遐。(《长编》卷十八)

    是岁五月,静南〔难〕节度使宋偓又言:“白龙见要册祠池中,长数丈,东向吐青白云。”癸亥,诏封湫神普济王为显圣王,增饰祠宇,春秋奉祠,仍立碑纪其事。(同上)

    此类事通常只见两朝嬗递之际,使太宗之继统而有名正言顺之法令根据,则此类事岂非画蛇添足,而烦伪造也?

    最可异者,太宗之制造历数在躬之符瑞,不始于太祖既死之后,而始于太祖将死之时。

    初,有神降于盩厔县民张守真家,自言:“我天之尊神,号黑杀将军,玉帝之辅也。”守真每斋戒祈请,神必降室中,风肃然,声若婴儿,独守真能晓之。……上不豫,驿召守真至阙下。壬子,命内侍王继恩就建隆观设黄箓醮,令守真降神。神言:“天上宫阙已成,玉锁开,晋王有仁心。”言讫不复降。(李焘《长编》卷十七。原注:此据《国史·符瑞志》稍增以杨亿《谈苑》。《谈苑》又云:“太祖闻守真言以为妖,将加诛,会晏驾。”)

    使是时太祖与太宗之间毫无隔阂,太宗有以逆料乃兄死前必将作传位于己之正式表示,则太宗之鹰犬何致冒犯刑诛,为此大伤太祖感情之伪构?将谓太宗深恐太祖暴崩,阙为顾命,因预为之防,而竟亿中乎?此则不近情理之甚也。将谓太宗逆料太祖顾命中所定传位之程序,非己所能接受,而昭示天下者,故别为他日即真之地乎?则亦太早计矣。以余测之,上所举三种可能之假说中,殆当以第(3)种之“盖然性”为最高。

    又有一事似可为第(3)说张目者如下:

    开宝末,右补阙窦偁为开封府判官,与推官贾琰同事上(太宗)。……上与诸王宴射,琰侍上侧,颇称赞德美(按:太祖诸子皆德名,惟无名德美者,此必德昭之误)。……偁叱之曰:“贾氏子巧言令色,岂不愧于心哉!”坐皆失色。上(太宗)亦(“亦”字李焘下得极妙)为不乐。因罢宴,白太祖,出偁为彰义节度判官。至是(太平兴国五年(980)十一月,时去德昭自杀不久)上(太宗)思见偁,促召赴行在。(李焘《长编》卷二十一)

    此事不知确年,要前太祖之崩不久。时太宗为开封府尹,而窦偁为府判官,地极亲近。偁之所以凌迫德昭者如此,可谓目无太祖。此岂能无所希合与倚藉?由窦偁所希合与倚藉者观之,则此时太宗与其兄侄间之真情可睹矣。

    (二)

    然太宗为继统事终造出一名正言顺之法令根据,即所谓“金匮之约”是也。此事据李焘《长编》所记,大略如下(《宋史》及《东都事略》并大致相同):

    (1)太祖建隆二年六月,皇太后疾革……问上曰:“汝自知所以得天下乎?”……上曰:“此皆祖考及太后余庆也。”后曰:“不然,政由柴氏使幼儿主天下,群心不附故耳。若周有长君,汝安得至此?汝与光义皆我所生,汝后当传位汝弟。四海至广,能立长君,社稷之福也。”上顿首泣曰:“敢不如太后教?”因谓赵普曰:“汝同记吾言,不可遗也。”普即就榻前为誓书,于纸尾署曰:“臣普记。”上藏其书于金匮,命谨密宫人藏之。(李焘自注云:“司马光《纪闻》,称太后欲传位于弟,谓太宗及秦王廷美也,今从正史及新录。”)

    (2)太祖开宝六年八月,普既出镇河阳,上书自愬云:“外人谓臣轻议皇弟开封府尹。皇弟忠孝全德,岂有间然?矧昭宪皇太后大渐之际,臣实预闻顾命。知臣者君,愿赐昭鉴。”上手封其书,藏之金匮。

    (3)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九月,如京使柴禹锡等告秦王廷美骄恣,将有阴谋窃发。上召问普,普对曰:“臣愿备枢轴,以察奸变。”退后密奏:“臣开国旧臣,为权幸所沮。”因言昭宪顾命及先朝自愬之事。上于宫中访得普前所上章,并发金匮,遂大感悟。

    考太祖崩时,年仅五十,《东都事略·本纪》及《宋史·本纪》所载并同。溯建隆二年(961,即太祖即位之第二年),杜太后死时,太祖年仅三十五,而皇子德昭年已十一。(按:德昭以太平兴国四年〈979〉为太宗所迫自杀,《宋史》本传不详其卒年,据《东都事略》卒年二十九,则杜太后死时年十一,《长编》作十岁,误。)假太祖以下寿,则尔时德昭已三十六岁,较太宗之三十七岁即位不过少一岁,较太祖之三十四岁成帝业犹长二岁。即太祖卒时,德昭已二十六岁,亦不为幼弱。彼杜太后者,何能抑亦何忍,预断其甫创帝业、荣及己身之壮子,命必远促于下寿,而他日可能继位之孙,必不过如柴氏髫龀之幼儿乎?此所谓“金匮之约”之大破绽一也。

    且太祖既遵母命,立约传位于其弟矣,此盛德事,亦国家大事,何故将此约深藏固秘,惟恐天下有闻?直至太祖死时,太宗不之知,赵普不敢泄,而待太祖身后三年余之久,当太宗既已迫死其侄,又将迫死其弟之际,始显露于天日乎?此其破绽二也。

    将谓太祖初有传弟之意,而未完全决定,故在其生时不欲公开作正式表示乎?则金匮之藏,如其有之,乃太宗继统合法之惟一证据。赵普既为署名此约之人,纵有所畏而不敢泄之于太祖在生之时,果何所畏而不敢宣之于太宗即位之际?(据《宋史·本纪》太宗于太平兴国元年〈976〉十月即位,赵普于十二月来朝。)使当此际而宣之,太宗发而昭示天下,既明己身得位之正,又见赵普调护之勤,其德赵普而所以宠任之者当何如?以赵普之热中趋势,见利忘义,时又失相居外,郁郁不自聊,果何所因竟坐弃此结主之良机,而蹉跎至于五六年之久?此其破绽三也。

    金匮之约最初载于咸平二年(999)之重修《太祖实录》,而《实录》言太宗亦预闻之。果尔,则太宗即位时,正宜举其得位以正之惟一证据昭示天下,而载之初修之《太祖实录》。今太宗即位,即位时既无宣示此约之事,初修本《太祖实录》亦无此约之记载,则知太宗预闻之说为妄也。李焘亦辩之曰:“按太宗初疑赵普有异论,及普上章自诉,且发金匮得普所书,乃释然。若(太宗)同于床下受顾命,则亲见普书矣,又何俟普上章自诉,且发金匮乎?”是则金匮之约之传说,就其最初出现而未经李焘删改之形式,又多一虚妄之迹,此其破绽四也。

    传说中金匮之约与关涉此约之事,无一而非秘密者。金匮之约,秘约也。赵普开宝六年(969)之自诉,太祖藏之金匮,亦一秘密文件也。赵普太平兴国六年(981)之自诉,亦密奏也。何取乎秘密如此之多?盖凡伪托之事,如作伪之时与所伪托之时相去不远,必利于秘密不利于公开。因所伪托者若为公开之事,则必有能反证之人,如所伪托者为秘密之事,而得知此秘密者又为作伪者本人或作伪者所利之人,则无人能反证矣。今秘密所关者,除死无对证之杜太后与太祖外,不出赵普与太宗二人。而二人者决不致反证金匮之约及与其有关之事明矣。此其破绽五也。以此五征,吾人今可断言,所谓“金匮之约”,乃乌有之事。

    附记

    宋有太宗以下凡十四君,除高宗在非常事变中继统外,无论为受禅与否,皆于即位之次年改元。盖即位之时,以先君年号为纪之年犹未尽,待其既尽,乃更始也。惟太宗独于即位之年改元,即改太祖之开宝九年(976)为太平兴国元年。而太宗即位已在十月矣。予旧以此明太宗与其兄不协,后知昔人已有注意及之者。明郑瑗《井观琐言》卷一称有《宋史笔断》一书,“论太宗之事而援其不逾年改元为戕其兄之证”。而明陈霆《两山墨谈》卷十四云:“太宗……不逾年而改元,宋后崩,殡于佛寺,皆五代故习,当时以为固然,踵而行之。而后之儒吹毛索瘢,遂指以证其无兄之心……此皆先入之疑胜,而不考之过也。”予谓五代衰世之习,宋以大一统之兴朝,无取踵之,且何以有宋一朝,独太宗沿五代之习,而他主不尔?他主便觉五代旧习之非,而太宗独不觉?此则仍不能为太宗解也。

    金匮之约,清古文家恽敬亦尝疑及之,惟仅疑约之内容为饰说,而不疑约之本身为伪托,此则为太宗、赵普所欺矣。恽敬之言曰:“夫太祖之传位太宗,以太宗与闻乎禅代也。与闻禅代不可以示后世,则饰为递传之说,递传之说不可以示后世,则饰为长君之说。不然,授受大事,太后何事真泠时始及之耶?盖此议之定也亦非一日矣。”(《大云山房文稿》初集一《续辨微论》)此乃据司马光《涑水纪闻》所记预定之传位程序为说,不知《实录》《国史》所载无此预定之程序也。金匮之约,其伪造之本来面目具于《实录》及《国史》,考证此约,自宜依《实录》及《国史》为说。此约之伪托,乃在德昭既自杀而太宗将要迫死廷美之时,断无于此时伪托以为太宗解之文件中,反为廷美、德昭张目之理。《纪闻》所记,盖又伪中出伪也。至恽氏“不可以示后世”之云云,真迂儒之见,取国于他人孤儿寡妇之手,而还防丧国于己之孤儿寡妇之手,此独可以示天下乎?

    (原载《文史杂志》第1卷第8期,1941年8月)

    附二 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

    南宋人所传北宋文献,有二事焉,本俱伪造,而伪出有因,其作伪所因伪之历史事实,甚关重要,此即所谓太祖誓碑及太祖政事堂刻石是也。兹分别考之如下:

    一、太祖誓碑

    旧题陆游撰之《避暑漫钞》(无卷数)载:

    太祖受命之三年,密镌一碑,立于太祖寝殿之夹室,谓之誓碑。用销金黄幔蔽之,封闭甚严。因饬有司,自后时享及新天子即位谒庙礼毕,奏请恭读誓词。是年秋享,礼官奏请如敕。上诣室前,再拜升阶,独小黄门不识字者一人从。……群臣及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。自后列圣相承,皆踵故事……不敢泄漏。虽心腹大臣,亦不知也。靖康之变,犬戎入庙。……门皆洞开,人得纵观。碑止高七八尺,阔四尺余,誓词三行。一云:“柴氏子孙,有罪不得加刑,纵犯谋逆,止于狱中赐尽,不得市曹刑戮,亦不得坐连支属。”一云:“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。”一曰:“子孙有渝此誓者,天必殛之。”后建炎中曹勋自虏中回,太上寄语云“祖宗誓碑在太庙,恐天子不及知”云云。

    此故事经后人传引,又生讹变。王夫之《宋论》一云:

    太祖勒石镇置殿中,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读。其戒有三:一、保柴氏子孙。二、不杀士大夫。三、不加农田之赋。

    不知其何据也。

    《漫钞》谓曹勋传徽宗寄语,提及誓碑。按曹勋《北狩见闻录》今具存,内载徽宗寄语,涉及太祖藏于太庙之约,初不云有誓碑,而其所称太祖之约之内容,亦与所谓誓碑不尽合。誓碑之说,盖由《北狩见闻录》所载徽宗之寄语而繁衍耳。予所见《北狩见闻录》有二本:一为《学津讨原》本,一为《许刻三朝会编》所引本。二本异文甚多,关于太庙藏约之记载,二本之出入尤甚。兹先并录二本之文。然后加以考定。

    (甲)《学津》本:“徽庙……又宣谕曰:‘太祖有约,藏于太庙。誓不诛大臣、用宦官,违者不祥。故七圣相袭未尝辄易。’”

    (乙)《许刻会编》本:“太上……又曰:‘太祖有约,藏于太庙:誓不诛大臣言有(字不可通,当是“官”字之讹),违者不祥。相袭未尝辄易。’”

    今考王明清《挥麈录》(后录一)及李心传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四皆引据《北狩见闻录》此段记载,而于太祖藏庙之约,前者作“誓不杀大臣言官”,后者作“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”。则知许本近是而讹“官”为“有”也。

    太庙藏约,而有待于徽宗传语高宗,则其为秘密可知。北宋人臣虽不知有此约,然因历世君主遵守唯谨,遂认为有不杀大臣之不成文的祖宗家法,观于以下二事而可见。其一,据《退斋笔录》:

    神宗以陕西用兵失利,内批出令斩一漕臣。明日,宰相蔡确……曰:“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,臣等不欲自陛下始。”上沉吟久之,曰:“可与刺面配远恶处。”门下侍郎章惇曰:“如此,即不若杀之。”上曰:“何故?”曰:“士可杀不可辱。”上声色俱厉曰:“快意事做不得一件!”

    其二,据《道山清话》:

    元祐八年,吕大防因讲筵言及前代……多深于用刑,大者诛戮,小者远窜。惟本朝用法最轻,臣下有罪,止于罢黜。至于虚己纳谏,不好畋猎……皆祖宗家法。

    太祖不杀大臣及言官之密约所造成之家法,于有宋一代历史影响甚巨。由此事可以了解北宋言官之强横,朝议之嚣杂,主势之降杀,国是之摇荡,而荆公所以致慨于“今人未可非商鞅,商鞅能令法必行”也。神宗变法之不能有大成,此其远因矣。此就恶影响言也。若就善影响言,则宋朝之优礼大臣言官,实养成士大夫之自尊心,实启发其对于个人人格尊严之认识。此则北宋理学或道学之精神基础所由奠也。

    二、政事堂刻石

    《道山清话》载:

    太祖尝有言,不用南人为相。《实录》《国史》皆载。陶榖《开基万年录》《开宝史谱》言之甚详。皆言太祖亲写“南人不得坐吾此堂”,刻石政事堂(按政事堂乃宰相办公之处)。或云,自王文穆(按:即王钦若)大拜后,吏辈故坏壁,因移石于他处,后寝不知所在,继而王安石、章惇相继用事,为人窃去。如前两书,今馆中有其名而亡其书也。顷时尚见其他小说往往互见,今皆为人节略去,人少有知者,知亦不敢言矣。

    右记太祖政事堂刻石事,虽言之凿凿,实不可信。此事既云见《实录》及《国史》,李焘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乃据《实录》及《国史》而修,于如此重大事,何以不著一字。藉曰,李焘南人,为南人讳,然据《宋史》(卷二八三)《王旦传》:

    帝(真宗)欲相王钦若。旦曰:“钦若遭逢陛下,恩礼已隆,且乞留之枢密,两府亦均。臣见祖宗朝未尝有南人当国者。虽古称‘立贤无方’,然须贤士乃可。臣为宰相,不敢抑人,此亦公议也。”真宗遂止。旦没后,钦若始大用,语人曰:“为王公,迟我十年作宰相。”

    王旦既力阻真宗相钦若,使是时政事堂有太祖禁相南人之亲笔刻石,正宜引以为据,何致但云“祖宗朝未尝有南人当国者”而已。王旦即瞆瞆,及王旦死后,真宗卒相钦若,如有所谓政事堂刻石在,则此事乃明反祖宗家法之罪,非常大变,以北宋言官大臣论事之勇,何致悉皆默尔。即此一端,可见所谓政事堂刻石之伪无疑也。

    朱弁《曲洧旧闻》(卷一)记王旦论相钦若事,与《宋史》本传稍异,其文云:

    真宗问王文正曰:“祖宗时有秘谶云‘南人不可作宰相’,此岂‘立贤无方’之义乎?”对曰:“立贤无方,要之贤而后可。”

    朱弁所记得之传闻,自不如本传之根据《实录》及《国史》者为可信。即如朱弁所记,亦可反证所谓政事堂刻石之为乌有也。

    考太祖、太宗两朝之未尝用南人为相,盖非由于原则上歧视南人。太祖初代周,国境未逾江以南,其所需笼络之先朝重臣及所可信托之股肱心膂,有任宰相之资格者,自无南人在内。其后南土渐次平定,南士之入朝者悉是远方降臣,自无取冠朝列之理。至真宗时,南士之以科第起而积资至可当宰相之任者,渐有其人。北人久已获得之政治上特殊地位,因南人政治势力之增长而发生动摇,对于南人,难免侧目。王旦所代表之公议,所以使王钦若之作相蹉跎十年也。真宗朝北人歧视南人之例,史尚多有之。李焘《长编》载:

    景德二年五月。抚州进士晏殊年十四,大名府进士姜盖年十二,皆……召试。晏……属辞敏赡,上深叹赏。宰相寇准以殊江左人,欲抑之而进盖,上曰:“朝廷取士,惟才是求。四海一家,岂限遐迩?……”乃赐殊进士出身,盖用学究出身。

    景德三年五月。上封者言:“诸路巡检当择武勇心力强明者,乞不用福建、荆湖、江浙、川峡(中略)人领其事。”上谓王钦若曰:“人之勇怯,岂限南北?若此区别,非任人之道也。”

    大中祥符八年三月。故事,当赐第,必召其高第数人并见,又参择其材质可者然后赐第一。时新喻人萧贯与胶水人蔡齐并见,齐仪状秀伟,举止端重,上已属之。寇准又言:“南方下国,不宜冠多士。”齐遂居第一。(中略)准(中略)出,谓同列曰:“又与中原夺得一状元。”

    真宗朝南人在政治上始抬头,此后南人政治势力日长,北人政治势力日消,至神宗以降,北人在政治上之地位,遂远落南人之后,而北人之侧目南人更可知矣。此“祖宗时秘谶”及“太祖政事堂刻石”一类故事所由起也。

    (原载《文史杂志》第1卷第7期,1941年1月)

    附三 宋代南北社会之差异

    以我国历史所涉地理范围之广漠,在每一时代,各地域之社会状况恒差异甚巨。故研究一时代之社会史,首须注意各地域之特色。近来述国史者每喜谈某时代之社会,然类皆摭拾片段,而不明著其地域之限制,一若以概全国者焉,于显真之义,殊有未尽。兹举宋代南方与北方之若干重大社会差异,以为上说之例证。

    一、农奴制度之存在于南方

    事有出乎史家意想之外者。至少在北宋,农奴制度在江淮以南,西迄四川,东迄闽浙,犹有普遍之存在。《宋会要辑稿·食货一》之二四载:

    (仁宗天圣五年)十一月,诏江淮、两浙、荆湖(即今两湖)、福建、广南(即今两广)州军。旧条,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,如主人发遣,给与凭由,方许别住。多被主人抑勒,不放起移。自今后,客户起移,更不取主人凭由,须每田收田毕日,商量去住,各取稳便,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。如是主人非理拦占,许经县论详。

    佃户非经田主许可,并给与凭证,不得自由迁移,是即附着于田土之农奴也。诏书以“旧条”为言,明此制得法律之承认也。诏书许以后被锢之佃户“经县论详”,明以前被锢之佃户无此权利也。此“旧条”不知起于何时,在汉以后、唐以前无闻,殆起于唐末五代;当此分崩离析、上无道揆之世,豪强地主,遂得专威,浸假而成为法律也。诏书仅涉及江淮以南诸路,明江淮以北无此制也。仁宗此诏乃解放南方农奴之一大社会变革,亦宋初一大惠政,而《宋史》及李焘《长编》均不载。其他宋人记载,以作者所知,亦无道及者。不有最近《宋会要》之重现于世,此事不几何与时俱湮?

    仁宗之诏书未提及四川,然农奴制度在北宋初之曾存在于四川,别有证据。农奴制之在四川似比较不普遍,惟田主对于农奴之权力则更大,直成为事实上之统治者。《宋史》卷三〇四《刘师道传》载:

    川陕(当作峡)豪民多旁户,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,使之如奴隶,家或数十户(《太宗实录》《宋会要·刑法二》之五均作千)。凡租调庸敛,悉佃客承之。时有言李顺之乱,皆旁户鸠集,请释旁户。

    《宋会要·刑法二》记此事更详,文云:

    (太宗)至道二年八月……诏制置剑南、峡路诸州旁户。先是,巴庸民以财力相君,每富人家役属至数千户,小民岁输租庸,亦甚以为便。上言者以为两川兆乱,职豪民啸聚旁户之由也。遂下诏令州县责任乡豪,更相统制,三年能肃静寇盗,民庶安堵者,并以其豪补州县职以劝之。遣职方员外郎时载、监察御史刘师道,乘传赍诏书谕旨。既而载等复奏,旁户素役属豪民,皆相承数世;一旦更以他帅领之,恐人心遂扰,因生它变。上然之,其事遂寝。

    “旁户”为田主“役属……如奴隶……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”,且“皆相承数世”,其为农奴无疑。从彼等“相承数世”之事实推之,可知四川之旁户制度至迟当起唐末。

    太宗初下诏,令“州县责任乡豪更相统制”云者,意谓使旁户尽皆易主,而田主与旁户之关系仍旧保存。故时载等以“一旦更易他帅,恐人心遂扰,因生它变”为言。从太宗改革旁户制之困难,可知此制之存在于四川,范围盖甚广泛,其非三数州府之特殊情形可断言也。李顺之乱为太宗初年一大变,余尝为文考之(见《清华学报》)。当时未知其与旁户之关系,及读《宋史·刘师道传》“李顺之乱皆旁户鸠集”之语,初疑此为农奴反抗田主之起事,颇合于近时治社会史者所喜谈之“农民暴动”。及读《会要》“两川兆乱,职豪民啸聚旁户之由”,乃知以前涉想之非。此“豪民”二字之增减,遂予读者以完全不同之印象。乃知于史文言外推论之难而不容苟也。盖四川地力较丰,田主对旁户租庸调之征殆尚比较上不甚苛,而旁户一方面又资田主之保护,用能彼此相安。故太宗于旁户制之废除,并不感急切。其后仁宗解放南方之农奴而不及四川之旁户者,殆亦以此故,而非由此时四川旁户制已消灭也。然太宗以后四川旁户之历史于载籍无征。

    二、杀婴习俗之盛行于南方

    宋代有一严重之社会病态,特盛于南方,即杀婴之习俗是也。其时间亘南北两宋,其地域遍及于江南东西路、荆湖南北路及闽浙、两广。政府虽严设法禁,力谋救济,终不能止。兹将此事之史证列举于下:

    (1)统括数路之证

    《宋会要·刑法二》之五十:

    (徽宗大观三年)十一月九日,兵部侍郎详定一司敕令王襄等奏:“福建、荆湖南北、江南东西有生子不举者,近诏申严禁约,其刑名告只行于福建,而未及江湖诸路,乞一等立法。”从之。

    同上《刑法二》之五七:

    (徽宗政和二年)四月十二日……刑部看详:福建路溺子,已有增立新法外,所有江南东西、荆湖南北路溺子,虽有大观四年四月敕“生子而杀,刑名告赏”,今乞于逐项条内“生子而杀”下,各添入“孙”字。

    同上《刑法二》之一四七:

    (高宗绍兴三年)十一月八日,臣僚言:“浙东衢、严之间,田野之民,每忧口众为累,及生其子,率多不举。又旁近江东饶、信皆然,望赐止绝。”刑部检准现行条法为系江南东西、荆湖南北、福建路,其两浙东西路未有,乞依上条。诏依。

    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一六四:

    (绍兴二十三年六月)壬戌,国子监丞兼权祠部员外郎吴武陵面对,乞申严荆湖、福建士民不举子之禁,令保伍更相觉察,月上娠产之数于官,兼申给钱之令,则全活婴孺,将不可胜计。诏监司丁宁州县,悉意奉行,其有显绩去处,保明申奏推赏。

    《宋会要·刑法二》之一五八:

    (孝宗乾道三年)十一月二日,大礼赦:“勘会民间……贫乏下户,往往生子不举,甚伤风俗。可令逐路州军检举见行条法,令于县镇乡村晓谕,严行觉察,许人陈告。”

    刘时举《续通鉴》卷十三:

    (宁宗开禧元年三月)申严生子弃杀之禁,仍令诸路文武官常平官月给钱米收养之。

    (2)江南东西路之证

    《宋会要·刑法二》之五七:

    (政和二年)七月三日,宣州布衣臣吕堂上书:“东南数州之地,尚有……狃于故习……男多则杀男,女多则杀女……谓之薅子。即其土风,宣、歙为甚,江宁次之,饶、信又次之。愿委守令以禁戒之,联保户以督察之,立重赏以收捕之。有不变者,寘以极刑。……”诏依福建已得指挥,仍委监司按察。如有违犯,重寘于法。

    (3)荆湖南北路之证

    苏轼《与朱鄂州书》:

    昨……王殿直天麟见过……言鄂岳间田野小人,例只养二男一女,过此辄杀之。尤讳养女……初生辄以冷水浸杀之。其父母亦不忍,率常闭目背面,以手按之水盆中,咿嘤良久乃死。……天麟每闻其侧近有此,辄驰救之,量与衣服饮食,全活者非一。……鄂人有陈光亨者,今已及第,为安州司法。方其在母也,其舅陈遵梦一小儿援其衣,若有所诉。比两夕辄见之,其状甚急。遵独念其姊有娠将产,而意不乐多子,岂其应是乎?驰往省之,则儿已在水盆中矣。救之得免。……准律,故杀子孙,徒二年,此长吏所得按举。愿公明以告诸邑令佐,使召诸保正,告以法律,谕以祸福,约以必行。……且立赏召人告官,赏钱以犯人及邻保家财充。……若依律行遣数人,此风便革。……但得初生数日不杀,后虽劝之使杀,亦不肯矣。自今以往,缘公而得活者,岂可胜举哉!(按此书不见于今本《苏东坡集》。引见明姜南《学圃余力》。)

    《宋史》卷三八一《范如圭传》:

    如圭在高宗朝知荆南府时奏论:“东南不举子之俗,伤绝人理,请举汉胎养令,以全活之。”

    《宋会要·刑法二》之一二六:

    (光宗绍熙五年九月,明堂赦):“访闻湖广等处州县……贫乏下户,往往生子不举。条法禁约非不严切,习以为常,人不知畏。可令守令检举见行条法镂板,于乡村、道店、关津、渡口晓谕,许诸色人告捉,依条施行。仍仰监司严行觉察,毋致远戾。”

    (4)两浙路之证

    《宋史》卷四百《王信传》:

    信知绍兴府,禁民不举子。(按:信,南宋初人。)

    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一一七:

    绍兴七年十二月庚申,礼部尚书刘大中言:浙东之民有不举子者……生女者例不举。

    《宋会要·食货一二》之一九:

    (孝宗乾道九年)七月十五日……上曰:“范成大谓处州……有不举子之风。”虞允文曰:“诚有之。……”诏曰:“两浙……绍兴府湖、处州……生子不举,有伤风化。……”

    (5)福建路之证(按宋代杀婴俗在福建路最盛,故宋人之记载与论列亦最多)

    《宋史》卷四五九《魏掞之传》:

    建(州)俗生子多不举。(掞之)为文以戒,全活者甚众。

    《麈史》卷上《惠政门》:

    闽人生子多者,至第四子,则率皆不举,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。若女则不待三,往往临蓐以器贮水,才产即溺之,谓之洗儿,建、剑尤甚。四明俞伟仲宽宰剑之顺昌,作《戒杀子文》,召诸乡父老为人所信服者,列坐庑下,以俸置醪醴,亲酌而侑之,出其文,使归谕劝其乡人无得杀子。岁月间,活者以千计。故生子多以俞为小字。……朝廷嘉之。……复为立法推行一路。……予(《麈史》撰者王得臣,嘉祐四年(1059)进士)尝至其邑,闻仲宽因被差他郡,还邑,有小儿数百迎于郊。

    同上,卷下《风俗门》:

    闽中生子既多不举,其无后者,则养他人子以为息。异日族人无出,族女争讼无虚日。予漕本路,决其狱,日不下数人。夫杀己子以至于后世讼狱不已,岂非天戒欤?

    《孙公谈圃》卷中:

    闽中唯建、剑、汀、邵武四处杀子,士大夫家亦然。

    《宋会要·刑法二》之四九:

    (大观三年)五月十九日,臣僚言:“伏见福建路风俗……家产计其所有,父母生存,男女共议,私相分割为主,与父母均之,既分割之后,继生嗣续,不及襁褓,一切杀溺,俚语谓之薅子。……建州尤甚,曾未禁止。伏乞立法施行。”上批:“远方愚俗,残忍薄恶,莫此之甚,有害风教,当行禁止。”

    同上,《刑法二》之五六:

    (政和二年)四月十二日,臣僚言:“福建愚俗,溺子不育,已立禁赏。顽愚村乡习以为常,邻保亲族皆与之隐。州县勘鞫,告者认妄。……”

    (6)广南东西路之证

    《宋会要·刑法二》之一四七:

    (绍兴五年)闰二月九日,臣僚言:“不收养子孙,二广尤甚。”诏其赅载不尽路分,依两浙等路见行条法。

    在以上关于杀婴俗之文献中,凡政府之禁令,公私之论列,皆不及于江淮以北及四川,知此等地域尚无杀婴之俗,或虽有而未盛行至于成为严重之社会问题也。又从此诸文献,可知宋至徽宗时,朝廷始留意于杀婴俗之防禁。徽宗一朝,关于此俗,何啻三令五申。高宗初都南服,朝廷对于此俗,闻见益习,关怀益切,故论奏及诏谕亦更繁。其后孝宗、光宗、宁宗三朝亦不断重申旧禁。然上文只及于直接防禁之建议与法令耳,至间接补救之建议与法令,在此五朝,亦多有之,下文更详。宁宗以后,文献无征,非此俗遂绝也,殆若非因载籍残阙,即因朝廷鉴于过去法令之无效,转持放任态度耳。

    宋代名臣,其初生时,为人从“薅子”盘中拯出者,以作者所知,亦有三人。一为章得象,一为章惇,皆北宋人;一为胡寅,南宋人。

    《孙公谈圃》卷中:

    章郇公(得象),建州人,生时家妪将不举。凡灭烛而复明者三。……家人惧甚,遂收养之。

    《道山清话》:

    (章子厚惇,人言初生时)父母欲不举,已纳水盆中,为人救止。其后朝士颇闻其事。苏子瞻尝与子厚诗,有“方丈仙人出渺茫,高情犹爱水云乡”之语。子厚为其讥己也,颇不乐。

    《齐东野语》卷六:

    (胡致堂寅)文定公安国之庶子也。将生,欲不举。文定夫人梦大鱼跃盆水中,急往救之,则已溺将死矣,遂抱以为己子。

    由此可见杀婴之事不仅限于“贫乏下户”,士大夫家亦有为之者。

    关于杀婴俗盛行之原因,宋人议论纷歧。综而观之,凡有三说:

    (1)有谓由于赋敛之重者

    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一一七:

    (绍兴七年十二月庚申,礼部尚书刘大中言)浙东之民有不举子者。盖自艰难以来,奸臣持不恤之说,虐用其民,为国敛怨。民被其毒,无所赴愬,一身不恤,惶恤其他。臣尝承乏外郡,每见百姓诉丁盐紬绢(“丁盐紬绢”乃一种“人头税”,本用盐纳,后折紬绢,只行于两浙、福建、荆湖南北路及广南东西路),最为疾苦。盖为其子成丁,则出紬绢,终其身不可免。愚民宁杀子,不欲输紬绢。

    《宋会要·食货一二》之一九:

    (乾道九年)八月十四日,宰执进呈两浙诸州丁盐绢数。上曰:“范成大谓处州丁钱太重,遂有不举子之风。”虞允文奏曰:“诚有之。但诸州县丁绢尺寸多少各不等。……”于是诏:两浙州军人户身丁盐钱折纳紬绢数内,绍兴府、湖、处州比之他州最重……民户避免,至于生子不举。……

    同上:

    (乾道九年)七月十五日,直宝文阁、知建宁府赵彦端言:“生子孙而杀之者……盖民贫累众,无力赡给;年方至丁,复有输纳身丁之患。……”

    宋郑瑶、景定《严州志》:

    前志载……淳熙丙午……丁一十七万五千九百有三。盖昔者丁钱未蠲,民苦重赋,故生子有不举。自乾道五年张宣公知州抗疏祈免,奉旨减免有差。至淳熙丁口之数,比绍兴增凡六万四千五百有九。开禧元年十二月,御笔尽免两浙身丁钱。……今……口凡三十二万九千二百有六,比淳熙之数增益。

    (2)有谓由于婚葬之浩费者

    《宋会要·刑法二... 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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